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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為維護營業場所之公共安全,今年針對面積超過500平方米之B-2類之 百貨、賣場(含地下街)之59處場所,及F-1類之醫院47處場所

要求於防火捲門、消防栓、防火門及緊急進口前方空間,要劃設標線,以禁止堆放物品,影響避難安全。

此項措施於101年12月26日經"研商本市營業場所避難逃生動線劃設禁止堆放物品標線事宜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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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究前述"合法使用"所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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