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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所有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究前述"合法使用"所指為何?

 


依內政部95年7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50804329號函說明二指出:"......合法使用,係指合法使用其建築物構造及設備而言,

 

即建築物應符合其現況用途之構造與設備標準.

甚而引之現今"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此辦法亦源自建築法第77條之規定,

究該辦法之執行之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應以現況用途逕行檢查至申報作業,亦或為依原核准情形申報,值得探討.

然依86年2月13日86營署建字第01227號函送"內政部營建署研商""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及申報辦法""業務協調會"會議紀錄結論:

(一)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案件之處理,應按實依建築物核准用途或現況用途申報

上述結論似又為二制度提出模糊,明確又實務性的說法

Ivy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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