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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攤也得注意公共安全。賣烤玉米的劉志堅,在大溪老街附近擺攤,深夜收攤後沒把木炭熄滅,引發火災,波及10間公有攤位和1間公廁,法院判他賠償493萬元。

劉出事後落跑沒再擺攤,法院審民事案也沒出庭,在大溪鎮公所向他求償時,他曾說「那有錢賠」。

桃園地院調查,劉志堅於2010年8月間,開小貨車改裝的攤車,在大溪老街附賣炭烤玉米,營業到凌晨打烊後,沒把木炭完全熄滅,將木炭烤爐放在小貨車車斗上、以易燃帆布封住車斗和上鎖後就離開。

三個小時後,炭火引燃帆布,火勢一發不可收拾,除了小貨車全毀,還波及到大溪鎮公所的公有攤位,燒毀10個攤位和1間公廁。

事發後,劉志堅被依公共危險罪法辦,他聲稱木炭已熄滅、炭火也清除,可能是別人縱火。法官勘驗,認定起火點就是小貨車,沒人靠近過這輛攤車,判他3個月徒刑。

大溪鎮公所打民事官司求償,包括攤位的拆除、新建及相關費用,經建築師公會估算,總經費要493萬元,法院認為這筆帳要劉志堅買單,判他全額賠償。



全文網址: 釀火災判賠493萬 攤販落跑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074095.shtml#ixzz1u5pIQc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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