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中已訂有標準,分別為CNS 11227「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第8節「室溫遮煙試驗」及CNS 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其試驗方法及判定條件略有不同,如表1所示。
表1 CNS 11227與CNS 15038試驗法比較
CNS 11227 |
CNS 15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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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
防火門 |
建築用門 |
測試程序 |
經30分鐘以上加熱(耐火30分鐘者為15分鐘)後,於室溫下測試 |
試體無須加熱,直接以室溫或中溫(200℃)進行測試 |
試體通氣量 |
試體在壓力差19.6Pa時之單位面積、單位時間通氣量換算成標準狀態之通氣量 |
壓力差10-25-50Pa時之洩漏量-測試艙洩漏量,換算為標準狀態下洩漏量 |
洩漏量判定基準 |
12 m3/h.㎡以下 |
25 m3/h以下 |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97年9月3日召開之研商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遮煙性能規定施行事宜會議紀錄,決議原則依據CNS 15038執行試驗,以下就此標準簡介如下。
一、 試驗裝置
(一)測試艙
測試艙密封時,於室溫或中溫(200±20℃)下,壓力差為55Pa所量得之洩漏量修正為標準狀態後,不得超過7m3/h。此艙須裝設:
- 能提供在門兩面壓力差至55Pa以上之加壓系統、能加熱空氣至200±20℃之加熱系統及供氣55 m3/h之供氣系統。
- 供應測試之氣源設備,應足以使兩門面間之壓力差保持均勻。本所防火實驗中心測試裝置如圖1及圖2所示。
圖1 本所防火實驗中心測試裝置實體圖
圖2 本所防火實驗中心測試裝置系統示意圖
TC:熱電偶測溫接點
DP:壓力差量測點
(二)壓力量測裝置
- 量測門組件兩門面間之靜壓力差所需壓力量測裝置,其量測範圍須達55Pa、精確度為±10%,且誤差不得超過±5Pa,大氣壓力量測之精確度為±5%。
- 測試艙內所安裝壓力量測裝置於艙體內距試體中心之表面前方100±10㎜處。
(三)洩漏量測試設備須能量測55 m3/h以上之洩漏量,其精確度須在1 m3/h以內。
(四) 中溫氣體生成設備須能產生200℃±10%空氣之設備。
(五) 溫度量測裝置 。
進行中溫測試時,測試艙內溫度應以熱電偶測定與控制之,測點位置於有效試驗面12處以上,以4列每列3處配置,如圖3所示。試驗時其外露測溫接點分別設置於距離試體表面前方約100±10㎜處,應能量測溫度至250℃±5%以內。
圖3 測試艙溫度測點
二、 試體
(一) 組成構造
- 試體之構造、附屬五金配件、安裝方法與完成後之門扇間隙應與實際之使用情形相同。
- 乾式框架應以填充材安裝於支撐構造上,以避免裝配或支撐構造與門樘產生間隙。
- 所有支撐構造與測試框架應進行填封。
- 測試框架應安裝於測試艙及填封,並確認應關閉位置是否關閉。
- 量測洩漏量之前,所有可能洩漏區域之縫隙應進行量測。若試體為雙扇門時,兩門中央接合處之縫隙亦須量測。
(二)試體之尺寸應與實物相同,但實物尺寸在300cm×300cm(寬×高)以上時,得以300cm×300cm作為試體。 厚度應與實物相同。
三、 試驗
(一)測試環境溫濕度:溫度須為(25±15)℃,相對溼度為40%~90%。
(二)功能操作測試 。
- 每一門扇須進行5次打開至30°然後關閉之功能操作。
- 若使用自動關門器,須確認自動關門器可正常操作以關閉門組件。
- 完成功能操作測試後將門扇自然關閉,並取出鑰匙後,始可進行洩漏量測試。
(三)測試艙之洩漏量測試。
- 進行壓力測試前,任何門組件間及周邊接合處之所有縫隙須加以填封,以量測測試艙之洩漏量。
- 測試艙應在初次使用或每年進行1次以上於室溫及中溫與壓力條件下進行之洩漏量評估。
(四)門組件之洩漏量測試。
- 試體須符合規定,並於關閉狀態下進行測試,惟測試前須將所有填封材移除。
- 門組件兩面均須受測。
- 試驗程序:
(1)量測試驗場所之大氣壓力Pa、溫度Ta及相對溼度Mw。
(2)開啟加壓系統並記錄流量,依10-25-50 Pa設定之壓力差順序下量測洩漏量,在每一壓力差下量測洩漏量之時間應持續2min。然後將壓力差調回至10 Pa,再依上述加壓順序逐次改變壓力差且量測洩漏量,並計算其平均值。
(3)兩量測點上所建立之壓力差,其與設定值之差異不得大於±2Pa。
(4)測試環境持續穩定3分鐘以上後,量測門組件之洩漏量。
4.加熱程序。
中溫試驗時,依規定量測裝置量測,平均溫度應於(20±3)min達160℃,之後應在總時間(30±3)min維持200℃。艙內每支熱電偶所量測溫度應為(200±40)℃。加熱期間應維持艙內無過壓情況。
5.於加熱開始後35min方可進行總洩漏量qt之量測。
6.試體洩漏量qd應為總洩漏量qt與測試艙洩漏量qa之差,qd=qt-qa。
四、 結果之計算
記錄量測各壓力差環境下之測試艙洩漏量及門組件洩漏量之平均值,並換算為標準狀態下〔溫度20℃(293.15K)與標準1大氣壓力(101325Pa)下〕之洩漏量。
式中:q=標準狀態下之洩漏量(m3/h)
qd=試體於(Ta+273.15)及(pa+pm)條件下之洩漏量(m3/h)
pm=壓力增加值(Pa)
pa=大氣壓力(Pa)
Ta=供給測試艙之空氣溫度(℃)
K=常數(293.15/101325)=2.89×10-3
Mw=相對濕度(%)
PH2O=飽和水蒸汽壓(Pa)
五、 門扇洩漏量判定基準
計算單位時間之門組件洩漏量(m3/h)扣除測試艙洩漏量換算為標準狀態下(溫度20℃與標準1大氣壓力),其值應在25m3/h以下。
本所於2003年進行「防火門遮煙試驗基準研究」專題研究,依據CNS 11227完成建築用防火門遮煙試驗裝置,此裝置除可進行標準c常溫測試外,亦可進行中溫(200℃)及高溫(800℃)測試,為因應CNS 15038於2006年制定公佈實施,本所防火實驗中心即依據此標準進行功能調整進行功能測試,2009年3月4日此標準再行修訂,本所防火實驗中心乃再次依據修訂後標準進行功能調整與測試,可提供各界有關建築用門依新標準遮煙性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