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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ALA夜店火災的九人死亡事件,

似乎在都發局長及消防局副局長的處分後結案.

但防火安全問題仍然存在,而且,涉及的是三個層面,

建築及消防及管理,

是誰應該要把關? 是誰要給保障? 是誰的生命才是重要?

政府機關嗎? 安檢人員嗎? 消防設備師士嗎? 還是消費者?

誰能給消費者一套整合性安全?

以下是ALA夜店的安檢公司負責人發言內容,

僅供參考,不代表本人的觀點

論點各自有說法,但安全是唯一,也才是重點.

 

(文-中邦安檢負責人:劉進明)http://www.twps.org/

前言—為歷年公安死難者找真相

針對民國100年3月6日發生於台中哈克飲料店(ALA PUB)(喬登丹尼)大火事件,究其主要原因乃是因為沒有「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而起,本案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係由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本會)之會員「中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專業檢查機構,下稱中邦公司)於民國99年6月30日負責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工作,中邦公司負責人為劉進明先生(下稱本人),目前亦身兼本會的理事長,本人自本會創會十餘年來,即致力於落實及協助政府推動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相關法令及檢查業務,針對國內建築物公共安全的缺失建言亦不改本人直率的個性,因此,難免造成該管政府單位與相關業者的不諒解。如今因一場公安事故致無辜受害者9死12傷再起,震驚社會,引起全國人民的關注,且因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所負擔的責任過重,面對外界及輿論加諸的壓力,重創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與相關行政官員欲求去職或變換跑道之隱憂。

綜觀新聞媒體及各界輿論對本案報導的失焦,導致人民錯誤的認知與主要的事實相悖離,政府單位亦受新聞媒體及輿論的影響,緊急端出政策,如聯合稽查與法令修增等,顯得有些荒腔走板。政府及相關單位惟有先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清楚的認知,才能對症下藥,施以針砭,杜絕爾後類似事件的發生。為導正認知與視聽,宣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重要性,本人覺得身為本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與公會團體的負責人,有義務與責任向全國人民與政府單位報告本案的始末、問題點及建請政策針砭,希冀喚起全國人民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正確認知與重視。

公安意外釀災事件--你我都是元兇

我國建築法於民國84年8月2日修正公佈前,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規定,僅明定建築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之權責,惟對於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並未明定其權責,致部分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枉顧建築物構造及設備安全、任意違規使用,嚴重影響建築物的公共安全。有鑑於此,為促建築物使用行為主客體明確化,全面建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遂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七條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該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至此,內政部於民國85年9月25日訂定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依據該法第九條授權規定,由內政部營建署訂定「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明定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檢查簽證申報之場所範圍應檢查項目,並於民國85年12月30日函頒實施;續於民國95 年4 月12 日令修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複)查報告書」。為配合內政部民國99 年5 月24 日台內營字第0990803552 號令修正發布、民國99 年7月1 日施行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條文規定,另以內政部民國99 年6 月17 日台內營字第0990804445 號令修正「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明定申報人、檢查人員及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檢查簽證、申報、改善、查核通知等事項之處理文件格式及內容。現行的建築物公共安全的法令及制度已相當繁複嚴密,很多細節都有法令完整規範,大多數建築物公安事故的發生,主要原因並非法令的不完善,而是在於執行面未能有效落實。
由於政府及相關單位未積極宣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制度,導致人民未能有清楚的認知,更遑論對建築物公共安全的重視。所以,對於民國84年2月15日衛爾康餐廳大火造成64人死亡、民國85年2月17日夏威夷三溫暖大火導致17人死亡、民國85年2月27日民聲大樓火災造成13人死亡、民國94年2月26日金沙百貨大火造成4人死亡,甚至民國100年3月6日台中哈克飲料店(ALA PUB)大火又造成9人死亡,在建築物公安事故發生初期,新聞媒體及輿論皆把矛頭指向消防安檢問題,要消防單位負責,殊不知公共安全申報制度分為二種:除消防檢修(消安)申報外,還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公安)申報;每年消安都過關,並不表示公安申報都過關;舉例來說,公寓住宅大廈在避難層出入口之安全門以電子鎖管制,為了保有私密及安全性讓住戶以外不相干人士不能進入該樓層,就安全門擅自裝設電子鎖因不屬於消防檢修申報項目,所以消防檢修申報當然安全過關。但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規定(特別)安全梯之安全門於避難層出入口應為外開門,於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應為向避難層方向開啟,且無封閉或阻塞情形,前述安全門以電子鎖管制情形就未符規定。類此狀況不勝梅舉,鮮少有民眾,甚至政府官員可以清楚認知。
每次只有在建築物公安事故的慘痛教訓後,媒體、民意及政府才注意到建築物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但也因建築物公共安全制度在執行面未能有效落實,隨著時間逐漸沖淡民眾對該公安事故的記憶與關注,建築物公安問題及建築物公安專業檢查人亦跟著被漠視及遺忘。另因政府建管單位人員短絀,無法應付與日俱增的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案件,導致行政與技術分離原則無法落實,加重非專業的行政人員須擔負專業檢查責任,危及公安制度的落實。再者,主管機關未積極推動宣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導致國人及政府官員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太陌生,漠視建築物公共安全,未開訓培育專業檢查人,忽視建管單位人力負擔問題,……等,如此,我們如何對得起一再歷史重演因建築物公安事故葬身的無辜受害者?造成的9死12傷、政治責任、司法追訴等,媒體、輿論、政府官員,還有旁觀的你我都沒責任嗎?因此,希望國人能痛定思痛、記取教訓,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的認知,重視建築物公共安全潛在的問題,以及防杜建築物公共安全意外釀災事件。
關於台中哈克飲料店(ALA PUB)業者將營業項目登記為「哈克飲料店」,實則以ALA PUB招牌為「PUB」經營,民國99年6月30日由中邦公司負責執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工作,本案專業檢查人,秉持建築物公共安全的專業,依照建築物使用現況進行檢查評估,發現本案的內部裝修材料部分採用易燃建材(夾板)施作,供公共使用建築物依規定該部份之裝修需使用耐燃材料,而裝修材料的耐燃等級主要是依照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88 條所定程度分為不燃材料、耐火板、耐火材料等三種等級,該業者未依規定使用不燃材料、耐燃材料等,該業者在內部裝修材料存在重大建築物公共安全缺失,另外尚有避難層出入口寬度未符合規定的寬度。
本案中邦公司負責執行的專業檢查人,於「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檢查報告指明,有「內部裝修材料」及「避難層出入口」二項不符規定及提列改善計畫,通知該業者須立即改善,該申報書經該店業者知悉用印簽名後,送經台中市政府民國99年7月12日府都管字第0990197446號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通知事項為第3點「准予報備,列管複查」,要求應於民國99年8月10日前改善,再行申報。
台中市政府處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案件者,一般皆為行政人員,較無擁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技術者,每位行政人員除了負責管理數千個案件外,還負有到場督導及追蹤查察等工作的執行,顯然力不從心、無法勝任,行政人員與專業技術人員未有效劃分;換言之,即行政與技術未能有效分工各司其職,這也是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無法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制度的原因之一。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案件與日俱增,經統計97、98年,平均每年約達7600件左右,目前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工作多由建管人員執行,存有人力、經費及設備不足等問題,若能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協助辦理,有效將行政與技術進行分工,行政人員進行書面審查及案件管制作業,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檢(複)查作業及追蹤查察等工作,有效發揮建築物公共安全維護之責,可彌補建管人員專業人力不足,杜絕非專業的行政人員要扛負專業檢查疏失之問題。

▼ 火燒前                         ▼火燒後

  

結語--不是次數問題-是制度問題/不是制度問題-是落實問題
現行建築物公共安全的法令自民國84年衛爾康大火64人葬身教訓迄今,修增已相當完整嚴密,建立安全的居住環境是全民的願望,是政府施政的目標,只要國人時時重視公安問題、重視專業人力不足、重視行政與技術分離與分工、加強督導與查察工作、減少政爭輿論、停止畏責的密集聯合稽查,此舉顯現密集擾民以深得媒體擁戴報導及社會關切聲浪再起,然而,熟知「這不是次數問題、是制度問題,這不是制度問題、是落實問題。」,……,若能針對如何落實公安及減少擾民次數,才能早日「落實」公安制度及強化國人對政府的信任。如日本311大震後,人民不吵亂之冷靜等待就是優良民族性與信任政府的表現,這也讓全球多感意外與支持,此狀,深值國人醒思與學習。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所擔負的責任重大,公安人(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及營建體系行政官員之責任顯不容稍有閃失,但於多如牛毛的公安法令規章中,想要有無閃失顯然不易;本人帶領的公安團體及經營的中邦公司,若於旗下眾多專業檢查人中一人稍有疏忽,即檢查本案結果未明確列有不合格,本人及該公安人的產業將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至面臨牢獄刑責等,公安工作與其職責之賭注何其大,薪資收入與所擔責任不相稱,此亦造成公安人才的流失,有本事的公安人另謀高就;期請國人除了對於本案已然發生之歸責外,也能多給我等專業從業者及營建體系行政官員些許的支持與鼓勵,以免因一次又一次公安事件打擊,工作士氣低落,造成這領域的人才盡失,影響健全公安制度的推動與落實。

建請事項—全國總動員支持落實公安制度

一、建築物公共安全攸關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保障,平時預防維護重於災害時的急難救助,請國人對建築物公共安全的關心勿隨公安事故起舞、曇花一現,而應時時關心建築物公共安全的問題。
二、建請立法院及各地方議會加強所轄建築物公共安全監督與所需之協助(含預算及人力編制、訓練等),避免因專業檢查人力不足,未能有效監管及清查「列管」的建築物,降低公安事故人員的傷亡。
三、全國應檢查之場所與專業檢查人員,不符合比例原則,各專業機構均呈現缺人處境,建請行政院應強化國人對建築物公共安全認知,補足市場對公安專業檢查人的需求,提昇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的質與量,勿關閉專業檢查人訓練大門,營建署應積極廣泛續辦「專業檢查人」訓練與專業講習,增加員額,補足已無存在之專業檢查人名額,讓更多的專業檢查人投入政府單位與民間專業機構,共同為建築物公共安全進行把關。
四、建請各地方政府推動落實建築物公共安全制度,勿於每次發生公安事故後,才有雷厲風行辦理聯合稽查大掃蕩,主管單位平時應加強申報場所清查,可以借重民間專業團體協助未申報場所之清查暨輔導補辦手續,以漸進喚回人民的信任感。
五、各地方政府應與民間專業團體合作,積極進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法令宣導,編印並發送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指導手冊,賡續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法令講習與出版函釋彙編。
六、建請行政院及各地方政府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的行政與技術分離,以減輕非專業之行政人員的責任與負擔,有效將行政與技術進行分工,專司其職。
七、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應落實集合住宅(H類)安全管控,查現有集合住宅多有安全虞慮(含應立即清除之堆積雜物問題),期能全面執行建築公共安全之查察與檢查工作,且藉以輔助各該公寓大廈之相關防火管理工作,方可避免該類場所止不住頻見傷亡之災情發生。
八、期請行政院召集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團體,以盡可能不影響現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之專業執行原則下,共同研議推動「公安師法」之立法通過,避免現今實質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皆有兼職)專業不在之紊亂,致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人把關只有肩膀扛責,卻難見立竿見影之成效。

報告人:劉進明-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理事長
台中哈克飲料店99.6.30專業檢查機構 負責人

登載於「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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