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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tccarch.org/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1802

台中市夜店 ALA PUB 三月六日凌晨發生大火,造成九死三傷的慘劇,這一個禮拜以來,報紙、媒體針對 ALA PUB 五年來經過二十一次消防安檢都合格,為何一燒就燒死這麼多人,提出諸多質疑,台中市建築師公會希望本著專業團體的職責就現在法令提出見解,供社會大眾參考。

一、 ALA PUB 為何沒有使用執照?
ALA PUB 為一棟在台灣地區建築法實施之前既已存在之建築物,而且它有建物所有權狀,所以它是一棟沒有使用執照的合法建築物。而原有舊建築依內政部訂有「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應依其規定改善。

二、ALA PUB 引起火災之泡棉,有沒有在室內裝修法令的審查範圍?
依據中華民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璧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下列行為: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等。
所以壁紙、壁布、窗簾等上述材料需另外提出防焰證明供消防檢查,因此泡棉乃黏貼於天花板之裝飾行為(例如節慶時之裝飾物,多有保麗龍等易燃物),天花板屬室內裝修規範範圍,但泡棉依上述定義並非室內裝修規範範圍,而應為使用管理人應注意之安全維護問題,試問倘將窗簾、壁布、吸音泡棉包覆於防火構造內,其使用功能如何達到其需求之功能,因此必須以消防法之防焰規定納入規範。

三、為什麼ALA PUB外觀看不到窗戶?
依據中華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二章第八節日照、採光、通風第40、41條中定義幼稚園、學校、醫院、兒童福利設施有日照、採光等規範,惟並非逃生避難設施,且可以機械方式通風,而且PUB本身內部隔音設施須加強,隔音室也並不須開窗,ALA PUB 須加強的是消防避難設備,而不是在外觀爭論開窗議題,且本建築依「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規定,建築物開口並非改善項目。

建築物管理之法令無法直接約束使用人使用煙火等危險行為。使用行為之違法,多以現行犯之行為認定,才可成立,本次夜店火災,實為經營人之營利行為失當,以“不適當”之行為活動,在超越營業規模且失去管理能力之情形下,造成人員傷亡。
針對 ALA PUB 公安事件,台中市政府相關首長以勇於負責的態度提出辭呈,台中市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審查小組多位建築師開會一致認為,這起公安事件有諸多背景源於法令不完備,造成地方政府執行充滿委屈,社會在一片撻伐聲之餘,是否也冷靜思考,中央難道在相關立法上沒有缺失嗎?通過讓地方政府承受委屈,這樣公平嗎?

(台中市建築師公會理事長及本會建築物使用安全維護委員會全體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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