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PUB等娛樂場所具有以下防火安全特徵致火源產生時亦造成重大財務或人命之傷亡,建議提昇安全性能原則如下表列:
防火安全特徵 |
致災情形( reference : Rhode Island) |
|
1.1室內火載量 |
安全原則 |
|
1.1.1為隔音及吸音需求,故多採泡綿等材料進行室內裝修或裝飾 |
HRR>45MW(HRRpeak=60MW) |
|
1.1.2為情境營造,有時為進行用火等表演 |
增加火源及火災發生機率 |
|
1.2場所情境 |
安全原則 |
|
1.2.1使用人特性多為青少年等需要精力發洩或工作壓力需舒壓排解之人員 |
緊覺性低,致增長逃生第一時間 |
|
1.2.2音響大作、燈光昏暗 |
火災時警鈴大作未能聽聞,避難指標及出口燈未見 |
|
1.2.3區隔性空間致避難通道狹小 |
避難通道不足(甚至小於90cm),人員流通係數小 |
|
1.2.4具有挑高或夾層空間 |
未設第二逃生方向 |
|
1.3避難通道路徑 |
安全原則 |
|
1.3.1營造情境之餘,關閉避難指標燈 |
火災時避難指標及出口燈未見 |
|
1.3.2營業時物品阻擋 |
逃生路徑妨礙 |
|
1.3.3主要入口明顯,其他逃生出口難以辨試 |
避難逃生歸巢性問題,故應於主要出口提供2/3散散水平 |
|
1.3.4為光害及廣告考量,避難出口或緊急進口以廣告物遮蔽 |
影響緩降機之使用機能,或影響消防人員搶救動線 |
以上資料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陳盈月正工程師提供,轉載或運用時請予以尊重。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