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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殘疾人士院舍呢?根據社會福利署的定義,慣常有超過八名年滿15歲的殘疾人士獲收容在其內住宿以便獲得照顧的處所,均列為殘疾人士院舍。

 

香港立法會《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草案》委員會
當局回應法案委員會委員於2010年9月27日會議上提出的事項

目的

本文件提供當局就《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於2010年9月27日會議上所提出事項的回應。
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修訂擬稿的最新版本

2. 社會福利署(社署)於2002年發出一套非法定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作為所有殘疾人士院舍(包括津助、自負
盈虧及私營院舍)服務標準的指引。2007年7月,社署成立「殘疾人士院舍工作小組」,以制定將來的發牌規定及就此檢討
《實務守則》。工作小組成員包括殘疾人士、家長組織、津助及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營辦人、學術界和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的代表。社署亦於2007年及2008年舉辦共八次的諮詢會,就修訂《實務守則》的規定收集康復界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見。
我們亦曾分別在2007年6月、2008年5月及2009年1月及2010年4月的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實
務守則》修訂版擬稿進行諮詢,並向事務委員會委員簡介推行殘疾人士院舍法定發牌計劃的進展。於2002年發出的現行
非法定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2002《實務守則》)及殘疾人士院舍《實務守則》修訂擬稿的最新版本(2008《實務守
則》)(只有中文版本)分別載於附件一及附件二。兩者在院舍分類、人手及空間規定方面的比較載於附件三。
《條例草案》對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持續營運可能構成的影響樓宇及消防安全規定52間須要進行樓宇及消防安全設備的改善工程,以符合將來
的發牌規定。另外11間院舍則存在重大結構性/ 走火通道問題。如這些院舍未能另覓合適地點, 最終可能會有約240位住客需要搬遷。

3. 截至2010年9月, 據社署所知, 共有64間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共提供3,447個宿位。這些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的平均入住率為64%。在64間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當中, 我們預計有立法會CB(2)80/10-11(01)號文件

人手及空間規定

4. 社署評估了2002《實務守則》及2008《實務守則》的不同人手及空間規定如何影響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的營運。在評估過程中,社署分別就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在市區及新界區的單位營運成本進行了估算。其考慮因素包括租金及差餉、人工、膳食及雜項支出,以及從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營辦人收
集所得的數據等。下表顯示了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在2002《實務守則》及2008《實務守則》的最低人手與空間規定下,其相應單位營運成本的估算註 -

5. 基於以上的單位營運成本估算,我們預計如採用2002《實務守則》的人手與空間規定,將有24間位於市區的私營殘疾人士院舍(671位住客會受影響)將出現財務上不可行的情況。另一方面, 如採用2008《實務守則》下的規定, 則預料不會有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受到影響。

6. 有關2002《實務守則》及2008《實務守則》下樓宇與消防安全規定及不同的人手與空間規定如何影響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及可能受影響的住客人數, 載列於附件四。

推行配套措施以減低因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結業而導致的住客遷移問題

 


7. 為配合立法工作,我們會推行適當的配套措施,以減低因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結業而導致的住客遷移問題。因此,在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後,政府會推出一項「經濟資助計劃」,資助私營殘疾人士院舍進行所須的改善工程,以符合發牌制度下的樓宇及消防安全規定。視乎立法工作的進
展, 社署計劃於2010年最後一季開展有關「經濟資助計劃」的諮詢, 收集相關持份者的意見。


8. 我們已於2010年10月推出「私營殘疾人士院舍買位先導計劃」,以鼓勵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提高服務質素,並協助市場為殘疾人士發展更多的服務選擇。為了讓個別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有足夠時間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符合發牌規定,我們會於《條例草案》通過後, 給予18個月寬限期。
9. 社署會密切監察私營市場的運作及採取適當的安排, 例如在有需要時為受影響的住客提供其他宿位。


護理照顧津貼及共同承擔院舍費用


10.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綜援)計劃是一項無需供款的社會保障計劃,經費全部由政府的一般收入支付,涉及大量公帑。在審批申請時必須謹慎,以確保這個安全網能的可持續性。因此,在確定有關殘疾人士是否符合資格領取綜援及可領取的援助金額時, 政府必須考慮申請人整體的資源和需
要,以確保綜援用作幫助真正在經濟上有困難的人士。根據這原則,不論綜援殘疾人士是否入住私營殘疾人士院舍,政府在釐定該殘疾人士可獲的綜援金額時,亦必須將其家庭成員向他提供的資源也計算在內。事實上,綜援計劃已顧及殘疾人士的特別需要,並向他們提供較高的標準金額(介乎殘疾
程度達50%成人的2,200元至需要經常護理的嚴重殘疾兒童的4,740元不等)、特別津貼及補助金。特別津貼包括往返醫院/ 診所的交通費210元、牙科治療、紙尿片、康復及醫療用具的開支等多個項目。他們亦可獲發租金津貼1,265元,協助支付院舍費用。因此,綜援及其特別津貼和補助金應足以應付於殘疾人士院舍的住宿照顧開支

豁免證明書


11. 《安老院條例》(第459章)於1996年6月全面實施。截至1996年5月31日,當時正在營運的581間安老院舍中,共有506間獲發豁免證明書。視乎院舍可達致第459章下的發牌規定所需的時間,這些豁免證明書的有效日期介乎幾個月至超過12個月不等。最後一份根據第459章發出的豁免證明書已於2002年6月失效。


勞工及福利局
社會福利署
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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